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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免费午餐还能吃多久 |
——专家观点——利益生态链利于产业发展 “一种新技术的出现必然会带来新的传播方式,产生新的版权侵害等法律问题,以及新的利益分配方式。”北京环宇通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骆永华说,在互联网刚出现时,视频网站作为一个信息平台是“小众”的,供网友上传、与他人分享自己拍摄的视频,规避了版权的问题。但是随着互联网范围的扩大,很多商业影片和电视剧等视频作品被网友上传,这就开始出现侵权、收费和利益分享。 “当前的土豆网遭遇集中诉讼,有点类似于当年的‘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骆永华介绍说,上世纪80年代,索尼公司生产和销售录像机,使很多人可以通过录制、借看录像不去影院观看电影,而遭受环球电影制片公司的起诉。 “当然现在的情况比当初要复杂得多,互联网比录像带传播的范围要广得多、速度也快得多。不过,一个新技术,一种新传播工具出现,都会通过彼此利益的博弈、妥协,逐步确立一种版权方、传播方和观众的利益平衡、分享制度,这是一个必经的过程。”骆永华如是说。 中科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吕本富教授表示,尽管通过盗版可以提供视频网站的流量,但一个盗版肆虐的视频网站是不可能获得广告主信任的,未来的融资和上市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版权方和视频网站应该构建一个比较好的利益生态链,只有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促进双方的共同成长。 赔偿金额认定难 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版权销售经理么晓宁说,目前版权方和视频网站的最大矛盾是赔偿金额的问题。“目前,在国内视频维权的案件中,赔偿额度最高是只有20万,而制作方制作一部新片的成本就要上千万。” 他认为,赔偿金额还要具体考虑。因为免费视频是推广了电影还是流失了电影观众,还有待探讨。“很多人可能看了免费视频后对于电影感兴趣,到电影院去观看电影;当然还有一部分人是看了后,就不再关注了,这是流失。” 其次,为信息付费是一个很难的问题。“网民在没有看见这个信息时,无法判断这个信息是否是值得付费的,应该付多少费用才合理。但是当看完这个信息,可以判断时,其实已经了解了信息的内容,完全可以不付费了。”他表示,网民应该为自己观看的网络视频付费。如果大家不付费,制作方实现不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最终不再制作影片和电视剧,这对于大众,或者网民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骆永华说,可以实施的付费方式,除了广告分成外,还有根据流量分成等方式,但是操作难度较大。 ■相关链接 国外几种视频相关盈利模式“Youtube”模式2006年10月,Google以16.5亿美元收购YouTube,目前国内大部分VC投资的网站均是仿照这一模式,优酷等同样以CPM(以千人点击率收费)销售模式为主。数字显示,去年美国视频分享类网站广告收入达3亿美元,2010年预计将达9亿美元。“AppleTV”模式2007年3月,苹果公司开始以299美元的价格销售其机顶盒,不过分析人士对其未来依然持怀疑态度,用户通过i鄄Tunes付费下载电影或电视剧,然后再用网络将内容从电脑上传到AppleTV上。“HULU”模式 2008年3月,新闻集团和NBC环球共同投资创建的视频网站Hulu.com上线。用户在网络浏览器上直接免费观看内容,但不能保存视频,且需观看广告。比Youtube更能规避视频内容的版权问题。 ■延伸阅读 电视与录像机的交战 上世纪80年代,索尼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录像机使观众可以边看电视边录像,可同时看某个电视频道而录制另一个频道;在家或不在家都可以录制固定时间固定频道的电视;人在场时录制电视可跳过广告只录制想看的节目;录像带可独立本机多次使用。因此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协同侵权,理由是录像机用户录制电视中播放的版权作品,侵害了原告的版权,而索尼公司要对销售录像机提供侵权手段并且通过广告鼓励这种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的协同侵权,是间接侵权的一种。 1984年1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数对“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做出了判决:为了在家庭中“改变观看时间”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索尼公司出售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录像机并不构成“帮助侵权”。 |
【责任编辑:a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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