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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成风 法律鉴定保护清晰可寻 |
中国IDC圈8月4日报道:2008年,江西蒸汤馆老板抢注武汉烟草公司“黄鹤楼”商标为域名,被法院判定侵权。“黄鹤楼”烟系列产品在湖北武汉甚至全国,都有一定名气。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www。黄鹤楼商贸。cn”、“www。黄鹤楼商贸。中国”、“www。黄鹤楼香烟。cn”、“www。黄鹤楼香烟。中国”等中文域名,其所属人并不是与之相关的烟草公司,而是江西省的一家蒸汤馆老板邓某。 烟草公司认为,邓某注册的中文域名主要部分与该公司“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相同,其网页上还将该注册商标作为其标记进行使用,邓某行为已构成对烟草公司注册商标的侵害。遂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邓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注销其相关网络域名。 法庭上,邓某辩称,自己主观上并不想借原告注册商标来发展自己,在网络上宣传的蒸汤特色餐饮与原告经营的不属同类产品,没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而且国家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商标名称不能作为网上域名的使用。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邓某注册的四个域名主要部分“黄鹤楼”与原告注册的“黄鹤楼+图形”商品商标相同,是对原告烟草公司注册商标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简单复制;邓某经营的是餐饮,与原告商品商标不存在联系:“黄鹤楼+图形”是烟草公司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邓某未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标志,并将其注册为“www。黄鹤楼香烟。cn”等四个域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故邓某申请注册该网络域名,不具有正当理由;邓某利用“www。黄鹤楼香烟。cn”等四个域名,从事产品宣传、网络交易等活动,以增强产品交易机会,其使用行为具有显而易见的商业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庭认为邓某申请注册、使用“www。黄鹤楼香烟。cn”等四个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域名抢注成风 法律鉴定保护清晰可寻 如今,你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一旦有事件发生,与这个事情关联的词汇便会立刻被抢注为域名。也许你会奇怪,注册这些域名有什么用。其实,除了一小部分是为了留作纪念外,大部分人是利用抢注域名进行域名投资。 域名投资已不是新鲜事,它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慢慢盛行起来。实际上,除了对热门事件的关联词抢注外,与企业名称相同、相近的词也难逃被抢注的命运。这已给许多企业带来了或大或小的经济损失,让企业主们头疼不已。 据我国商标局统计,近年来,每年国内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案件超过100起,造成每年约10亿元的无形资产流失。2006年中华老字号“王致和”被一家名为“欧凯”的德国百货公司抢先注册,连“洽洽”、“老干妈”等6家国内食品品牌商标也被该公司抢注。“腾讯公司”域名被外国人抢注,最终不得不以100万美元的天价买回。2007年,丰田Yaris(雅力士)的中文域名“雅力士。cn”也被他人注册。 而在抢注企业名称的风潮一浪盖过一浪的同时,企业与抢注者间的法律纠纷案件也不断涌现出来,“恶意抢注”慢慢进入人们的视野。 不可否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域名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它已经在某一程度上具有类似产品商标和企业标志物的作用,其内在价值不断提升。因而,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域名抢注现象,了解恶意抢注的法律界定,同时探讨问题的解决途径。 界定恶意抢注 关键看是否为商业目的 域名会被争抢,会成为一个投资项目,证明域名有一定的价值。《中国域名经济》丛书主编沈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域名一般由英文字母组成,英文字母一共就26个,而大多数域名都由4到5个字母组成,到8个字母的就已经很难记了。字母越短,在被搜索时重复的次数就越高,被点击的次数也就越多。”这是域名的价值之一。从这个角度看,越简短越易记的域名具有更高的价值。域名的另一个价值表现在它与某些著名商标的相同或相似性上。而这一价值正是域名投资者投资域名的一个重要依托,也是引起“恶意抢注”纠纷频发的主要因素。 那么什么是“恶意抢注”呢?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甄庆贵告诉记者,对于恶意抢注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健全。被认定为恶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2.以商业为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 3.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 分析法律规定的这几种情况,我们会发现:恶意注册行为一般具有商业目的,包括获得不正当利益或以混淆、阻碍等形式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发展。甄庆贵律师谈道:“个人的、不具有商业目的的域名注册,即使域名主体部分不当,也不能认定为侵权。” 有人可能会置疑,既然法律禁止域名注册者通过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那是否意味着法律限制所有形式的域名转让,对于其中提到的“高价”一词又该如何界定呢? 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王瑜告诉记者:“《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确实有禁止转让或买卖域名的规定,但是在2004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已经没有了这样的规定,域名作为一项财产当然是可以转让买卖的。” |
【责任编辑:jun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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