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7月1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公告,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如果当年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公告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范围,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
公告还明确了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等六个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此外,公告还规定了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以及在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转让或出租。对于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承租方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享有税收优惠。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