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贵州省首批“贵州算力券”发放仪式举行,向来自全国的72家购买贵州算力资源的企业发放了2024年首批89张“贵州算力券”,符合算力券激励政策的合同金额高达10.2亿元。
贵州省首批“贵州算力券”签约仪式
此前2月20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正式印发了《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落实贵州算力券政策。“贵州算力券”机制将用于激励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贵州算力服务或贵州数据交易产品,帮助企业进一步降低综合算力使用成本,引导数据交易市场规范化发展。
“贵州算力券”发放的执行主体为贵州省算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贵州省属国有企业云上贵州的全资子公司。据悉,该公司2024年将发放总额1亿元的算力券,其中包括现金券和若干实物券。
贵州省算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张平表示,作为“贵州算力券”发放的执行主体,贵州省算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着力搭建公平、透明的算力交易平台,推动实现算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进一步降低省内外各单位的算力使用成本,推动贵州算力产业快速发展。
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是当天获得首批“贵州算力券”的企业之一。公司副总经理张曙光表示,“贵州算力对我们很有吸引力,算力服务很稳定、高效、安全。通过使用“贵州算力券”,有效降低企业用算成本、运维成本,也为我们最终客户降低算力采购和运维支出,更好推动我们教育行业加速上云。”
张平介绍,企业可通过贵州枢纽算力调度平台、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领取兑换“贵州算力劵”。下一步,贵州会继续支持激励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购买算力服务,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算力运营商,力争2024年带动贵州算力产业规模突破100亿元。
据悉,作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八大节点之一,贵州近年来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华为云、中国电信等智算中心相继落地,全省算力规模累计达到28Eflops,综合算力水平位居全国前列,成为集聚全球超大型数据中心最多的地区之一。
贵州省首批“贵州算力券”签约仪式
此外,现场还举行了算力采购签约仪式,有来自北京、广东、江苏、安徽等地区的36家企业签订了算力采购合同,涵盖互联网、工业制造、影视动漫、教育科研等行业,签约金额达6.34亿元。
附:《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促进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建设的若干激励政策》(黔数〔2023〕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算力券(以下简称算力券)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实施的一种政策工具和数字化凭证,用于购买符合条件的贵州算力服务或贵州数据交易产品时,给予综合政策激励。
算力券包含现金券和实物券两种。
第三条算力券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智算优先、数据优先,据实结算、序时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算力券相关主体
第四条省大数据局负责算力券的政策制定和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对算力券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平台服务方是基于省级算力运营调度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实施算力券的运营服务单位,承担算力券的日常运行、培训推广和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对平台上相关交易实行全流程监管。
第六条算力提供方应在贵州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并将其可提供服务的算力资源接入算力运营调度平台。
第七条数据提供方应在贵州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并将数据资源、算法模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上架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按需提供多品类数据交易产品。
第八条需求方是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的购买者,须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并保证交易行为真实有效。
第三章算力券相关规定
第九条需求方和提供方均可申领,但算力提供方不得申领。同一业务只能一方申领。算力券仅限于申领方自己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质押、出借、重复使用等。
第十条算力券有效期为6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逾期未使用的算力券将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需求方购买贵州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时,可按合同成交金额的3%给予现金券的激励,同一主体年度累计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实物券由平台服务方和相关企业提供,可用于申购有关平台特色商品,具体活动方案由平台服务方制定。实物券不得与现金券重复申领。
第十三条使用算力券购买的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提供方资格须经平台服务方认定。
第十四条平台服务方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算力券实施细则,明确算力券的申领、使用、兑现等流程。
第十五条算力提供方、数据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当履行信息安全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稳定、持续、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算力提供方、数据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加强与需求方的精准对接,从促进算力发展、降低用算成本、培育壮大场内交易的角度,提出个性化的服务优惠让利方案。
第四章监督
第十七条平台服务方须每季度向省大数据局书面报告算力券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每年省大数据局向平台服务方拨付算力券项目资金,平台服务方对算力券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末省大数据局对算力券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清算,经清算未使用的算力券资金及产生的孳息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十九条每年开展算力券实施情况、算力和数据流通交易发展情况评价评估。
第二十条算力券工作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领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